修订《劳动合同法》,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文|李志方

  改革之道,历来根植于时代历史背景下的社会现实,致力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各方之诉求。当前新常态下,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供给不足以至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在最低工资政策的强化下,使众多传统制造业企业陷入了对内工资刚性增长、对外市场订单减少之内忧外患的双向压力中。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诸如签订长期合同、职工可无故且免责辞职相对企业主则不可随意解雇工人,日久弥深地削减着投资人在中国的投资热情,降低了企业投资人力资本的意愿。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会因僵化的劳动力市场和过低的劳动生产率而离开中国,最终恐伤及劳动者,致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被釜底抽薪。

  有鉴于此,财政部长楼继伟本月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中发言批评:《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到司法层面上对企业的约束,可能是有问题的,最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劳动生产率的降低。他同时指出:后续改革,要适时调整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完善劳资双方公平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机制,平衡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企业的保护。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术”。一部法律,如果无法体现公正公平,本身就是有缺陷的,而如果由此影响了生产力的正常发展,那么,修订则是必要的。不少企业经营者已经在《劳动合同法》8年的实践中,被成为事实上的“弱势者”——这原本是立法者假定为强势的一方。劳动关系的硬约束,必然会限制企业乃至劳动力市场所应有的活力。企业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异于杀鸡取卵,破坏的,是营商环境。

  诚如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同一个会议上总结所指出的,在当前全球化经济情况下,比较优势转移必然导致某些劳动力密集型的生产的对外转移。而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究竟转移还是不转移,则取决于结构性政策,取决于当前的战略。

  我们迫切希望,在接下来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劳动合同法》能得以修订,秉承立法、司法的公正公平,不偏倚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还劳动力市场以应有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