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导致无法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文|张洁、邢斌

  近日,各级政府相继发布了有关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事项的通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广东省内企业最迟不早于2月9日复工。然而,目前疫情形势仍旧严峻,复工时间是否还会延长?假如复工时间再次延长,而企业已经出现了难以为继的实际经营困难,企业该如何应对?

当前形势下企业能否进行裁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其中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020年1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第四条规定也再次强调要求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从全国及广东省的政策安排来看,目前全国的工作重点在于维护特殊时期的劳动就业大局稳定。而裁员有一个程序性要求就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否则将存在程序违法。可以合理认为,如企业选择在此时间点裁员,将很难获得裁员备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的裁员合法性就会受到严重挑战。

如企业不能复工或难以恢复生产,又在实践中无法裁员,企业应如何应对?

  如上文所提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提及到了灵活用工的方式。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 1.安排员工集中使用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2月9日之后,广东省内企业不能复工或难以恢复原生产水平的,可考虑根据上述规定,统筹安排员工先行使用年休假。

● 2.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0条中指出: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虽然广东省目前尚未出台类似通知,但我们认为,北京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也即,用人单位在未复工生产的时间先行安排员工进行休息;在可以复工或恢复生产后,在保障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的基础上,安排员工从事生产。

● 3.减少工时、降低薪酬
  与员工就工作时间、相应的报酬等事项进行协商、调整。

● 4.安排员工进行轮岗轮休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轮岗轮休。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也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考虑到员工没有实际工作,但又处在“后备”状态,企业可以在员工轮休的时候只给予生活费,而不是正常时间工资。

企业在采取上述灵活用工时应当注意的关键词——“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考虑到此次和员工的协商,影响员工的个人利益比较多,我们更建议与全体员工共同协商,向员工说明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说明调薪、轮岗轮休、减少工时等方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获取员工的支持。

  如果企业设有工会或职代会的,也同时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在企业与员工确定调薪方案、轮岗轮休范围、缩短工时等事项后,企业和员工应就上述内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变更协议,以便对双方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企业可同时将与员工协商的内容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劳动行政部门。特别是在涉及轮岗轮休只给予生活费的时候,尤其需要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